請教老師,勞委會民國93年3月15日所規定(勞職外字第0930202181號)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不予許可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裁量基準中,若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資遣之人數,是否納入計算?謝謝!!
依勞委會96年修正頒布之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不予許可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裁量基準第2點規定,前點所稱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指雇主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第1項規定情形,由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人數。依上開規定,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資遣之人數,應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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