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勞基法第32條規定平日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可超過46小時(免稅).超過46小時之加班費需計入薪資所得(應稅).請問:此規定是否不包含勞基法第36~38條之例假日(禮拜日)/國定假日/特休假呢?若是遇要調整勞健保級距時,該加班費是否須納入該勞工所得計算範圍內.謝謝!
此規定是不包含勞基法第36~38條之例假日   調整勞健保級距時,該加班費在43900以內須納入該勞工所得計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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