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7條 員工取消自提公司應及時提出申請倘若公司為了行政作業方便, 可以和員工協商自提計至月底以月計嗎?萬一員工來申訴呢?例:5/15取消自提 為行政作業方便 自提至5/31 6/1起取消自提請問勞委會有相關之解釋令嗎?或者公司若和員工協商自提至5/31但員工原要申請提至5/15止,公司有違法嗎?謝謝
公司為了行政作業方便, 可以和員工協商自提計至月底以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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