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無勞動基準法之違反,相關民事法律責任條文如下:
一、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二、同法第90條規定,第88條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三、同法第91條規定,依第88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