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於假日參加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之自由報名參加之旅遊活動,在新中橫路段遊覽車行進當中遭落石擊中,送醫不治。家屬於事後要求公司為其申請職災,公司認為該員工並非執行公務且意外之發生原因非公司所能掌控之因素而婉拒職災申請,請問本案認定為職災之可能性?
依勞委會於92年6月18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暨第15條:「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均視為職業傷害。準此所詢有關職工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承雇主委託辦理之康樂活動,其於活動中所發生之事故,是否為職災,可依上開原則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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