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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勞動合同法】台資企業於大陸地區員工雇用方式何者較佳  2009/5/20
 
 
Q

 蕭老師, 您好:
我是之前上過您大陸台商人資人員教戰守策這一門課的學員(也買了一本您的大作-大陸勞動合同法規範下之員工管理),惟目前雖尚未派駐大陸, 但因在台灣這邊負責大陸分公司的人事業務, 故想請教一下近日工作上碰到的一些問題,盼請您能解惑。
1.目前敝公司在大陸地區共有15個分公司/辦事處,但人員僱用方式自成立迄今又有分為
(1)公司自僱以及(2)外服僱用/派遣。因透過外服雖對員工有額外的保險及福利,但因公司
需支付一筆費用,所以不知道原本的僱用方式是否可以隨時更改?究竟哪一種方式對公司較佳
(如:需解雇員工時候的彈性,對公司的保障,支付外服費用與公司內部人事成本之高低,
被迫成立工會的壓力…)? 目前勞動法令由無強制規定台資企業須何種方式僱用員工?

2.目前公司針對大陸地區派駐人員並未參加當地社會保險, 這樣是否會違反任何國家或地方省市政府
法令之規定(如目前中國大陸對此是否有相關之強制規定?是否有規定台籍員工需加入或是不得加入?
如果不投保,會產生多少罰金),以及政府是否有計畫將台港人員納入社保制度中?有無此修法方向?

3.公司近日正處理幾件因員工個人專業或操守等行為不佳致使公司遭受實質或形象上之損害.
如果員工本人明瞭因個人疏失願提出辭呈,是否仍需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於30天前預告解除
勞動合同,如不遵守將會違法(例如某員於今天自動提出辭呈擬於明天起辭職生效,公司是否可逕予同意?)

非常感謝您的指導!

 
A  

1.如果是辦事處性質的,就一定用勞務派遣的方式雇用員工。

2.台籍員工需加入或是不得加入是按照「港澳台人士赴大陸就業新規定」處理,先辦就業證,再簽合同,所以參保就是必要的動作了。然而目前這一塊尚模糊,不用擔心罰款問題。

3.如果員工本人提出辭呈,是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於30天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的。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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