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參加簡老師的課程,課程上有聽到試用期是合法的?但去電與勞工局詢問時,勞工局堅決表示86年後試用期就取消了,所以現在訂有試用期是違法的。想請教簡老師試用期是否合法?若資遣需給付資遣費嗎?
1.86年刪除試用規定後,勞委會函釋勞資雙方仍可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
2.勞委會解釋雇主如依基11條解僱試用勞工,仍應付資遣費;如依基12條,則不用給資遣費
3.法院判決絕大多數認為雇主解僱試用勞工,係行使付保留終止權,可不給資遣費
4.本人認為可不給資遣費,另可參考本人最新課程【試用期間及解僱勞工之爭議處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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