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請問公司請員工簽訂切結書註明三個月試用期 內資遣員工不必付資遣費,跟勞基法有抵觸, 這樣還有效力嗎?Q2 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註明離職員工必須30 日前告知,員工依勞基法工作未滿一年於十日 前告知,公司可以處罰或要求延後離職嗎? 煩請老師解答,謝謝!
一、公司請員工簽訂切結書註明三個月試用期內資遣員工不必付資遣費,核與勞基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相抵觸,該切結書無效。
二、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工作未滿1年於10日前告知雇主,依法已盡預告之義務,故公司不可以處罰或要求延後離職。
三、可參考6/17【工作規則撰寫實務 -(員工手冊訂定技巧)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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