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問每月工作216小時,月休6天,則依勞基法之規定,其加班費應計幾小時? 勞基法規定之兩週84小時,而四週168小時則應認定為一個月,或僅是28天?
依勞動基準法亦30條第1項之規定,法定週工時是2週84小時,如果2週總工時超過84小時,依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之規定,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超時工資。依前接規定,4週216小時,如以週計,非以日計,一定要給付加班費。但這216小時之幾算不包括假日出勤或例假日違法出勤工時之計算,請參考本人【勞基法基礎班】或【30個日常管理難題】之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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