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公司如承認當時訂定勞動契約已經跟現況有所不一樣..公司是否可用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1.請問公司要付任何資遣費用嗎?2.有罰則嗎? 3.勞工權益呢?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款所稱:「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為勞工。惟前提係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如公司承認當時訂定勞動契約已經跟現況有所不一樣,若無虛偽之意思表示,則勞工尚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請求權,也就無資遣費請求權之準用,同時勞基法第14條無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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