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14日的(對員工不能勝認工作的判定與執行)課堂中有提問 企業若於當年度2月確有調整薪資的事實, 並將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申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 假如員工在2-7月中發生任何给付的事項..公司應如何處理 張老師在於答覆時..有提到一點 若張老師是該員工在此時段要離職時... 會跟公司請領三項给付 1.勞基法的退休金 2.勞保的老年给付 3.告公司違約(依勞基法14-1)多領6個月的費用 (陳述部份不曉得有無記錯) PS..關於第三點的部份..我不太能了解 能否請張老師在詳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