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薪資時遇到問題如下-1)時薪的計算內容包含: 本薪+其他津貼(如全勤,伙食等)2)請假時會扣薪(時薪請假時數),另外會依照請假日數扣全勤,伙食等津貼等.這樣全勤,伙食及其他津貼就被重複扣薪,如要避免重複扣薪, 加班與請假的時薪就不一樣,法規有無相關規定,有明確條文可引用?請老師幫忙解答,謝謝!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3款工資的定義及施行細則第7條3款工資之議定及計算方法之規定,計算薪資不論以時薪或月薪或日新計薪,僅為薪資計算之方法,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如來涵提到的本薪+其他津貼(如全勤,伙食等)均為工資。
二、 復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4條規定,勞工請事假14天可不給工資,請病假30天內給半薪,以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工加班工資加給標準規定,其薪資計算標準(不論以時薪或月薪或日新計薪)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3款工資的定義認定,兩者之計算方式並無不同,故不生來函所述重複扣薪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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