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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約定  2009/6/23
 
 
Q

 關於員工試用期的約定事宜:
1.第一次進公司試用期已滿,第二次進公司是否還可以約定試用期?
2、第一次進公司如果試用期未滿就自請離職,第二次入職公司是否還需約定試用期?謝謝!
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條的注釋說,具體企業和具體員工個體之間,無論勞動關係建立或存續期間工作崗位調動還是離開原企業後又重新回來工作的,企業都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否說第二次進入同一家企業的都無需再約定試用期,不管第一次進入該企業的試用期是否已滿?

 
A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一名勞動者離職後,若干年後又重新入職,用人單位能否再次與該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從法條文意看,要是用人單位不變,該用人單位就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能夠約定一次試用期,無論以後崗位是否變動,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不論是否於試用期內離職,離開以後再入職,企業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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