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輪調制度應注意勞工調動及其可能延生之爭議問題,依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身內政部74年函釋略以:工作場所及所從事之勞務性質變更應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雇主確有調動勞工之必要,應依調動五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若勞工不願接受調動,有關於資遣費之請求權利,應視勞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與勞委會函釋之調動五原則。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