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協會老師我司分別在5月7月發放固定獎金,於工作規則上並無明文說明5月發的是1至3月獎金,7月發的是4至6月獎金,只是進公司時口頭說明。如果有公司員工將於7月薪資匯款日前離職,是否必須除了以日計算當月薪資外仍將7月發放的固定獎金一併算入,請老師指點。謝謝!
因為這涉及勞基法的薪資協商問題,因貴公司無相關辦法可供佐證,可能需要與勞方協商,但我比較好奇的是那此個案的七月份獎金不發,還是併入職工福利金,我的建議是,離職因為涉及到勞動關係的終止,合理上屬於勞方的權利應當注意,否則易生勞資糾紛,但請特別注意七月份業積的應收帳款問題,因為我怕貴公司係案出貨金額發獎金,卻忽略了日後如發生呆帳問題時,則該業務員也已離職,不知如何追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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