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發生職災,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其中醫療期間之工資補償應以「原領工資」計給(「非來函所稱之原發工資」)。至於「平均工資」則為補償受傷勞工「一次給付40個月工資補償責任」以及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死亡時給與五個月喪葬費及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死亡補償時之計算基準。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算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計算基準。至於「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其為勞工最低工資之保障。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