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設某員工月薪24000元請1天事假,另有晚班津貼10天300元=3000元,請問該事假之扣薪是應扣800元或是該扣810元((24000+3000)/30=810)?二、若該員工為日薪人員且該月亦領有晚班津貼,請問她請事假1天該扣多少錢(是否應含晚班津貼,因計算加班費時若晚班津貼認定為工資就須計入加班費計算)?三、是否有相關解釋令或判例可供參考?煩請解答,謝謝。
一、晚班津貼如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既屬工資,請事假扣薪或核發加班費均應併入計算,故兩者同為(24000+3000)/30=810) 。
二、相關規定可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條3款工資定義、第21條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工資之議定、調整等有關事項。另可參見勞委會77年7月15日臺(77)勞動2字第14007號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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