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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問題  2009/7/6
 
 
Q

 本公司新進人員試用期三個月, 未通過試用期,
經公司通知, 則同意主動離職.
新進人員進來有簽立(試用期切結書).

該員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
公司開立離職証明就可嗎.
還是一定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 此証明會對公司有影響嗎

 
A  

一、 公司新進人員未通過試用期,除非該名員工主動表示要離職他就,否則係經公司之通知後而才離職,則即使該名員工有簽訂試用期切結書,該切結書因違反法令強制規定而無效,該員工之離職尚符非自願離職之要件。

二、 勞動基準法第19條係克責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之義務,該條文有罰則。該名員工也可依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向公司請求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但該條文為無罰則。亦即公司是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法無明定,一旦公司開立離職証明,記得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該條文有罰則。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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