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提出育嬰留職停薪2個月,且自動提出每週到公司上班二天(育嬰留職停薪2個月期間上班8天)。(2) 公司擬同意員工請求,並酌情給付薪。(3) 但法令規定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是不能到公司服務?請問公司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員工請求及避免違法或爭議,若留職停薪期間到公司上班而發生職災又該如何處理?P.S.員工請求是因幼兒上學短期適應問題,但也希望不影響公司業務之考量。懇請解惑,感謝您
依育嬰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第4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第6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第7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之規定。所詢員工提出育嬰留職停薪2個月,且自動提出每週到公司上班二天之作法,已與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牴觸。
本案如勞資合意,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續保勞保,萬一上班途中發生通勤職災,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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