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育嬰留職停薪,公司是否可拒絕或該如何協商?應該在多久之前提出申請是否有規定?或公司因業務繁忙實在難以配合該如何處理?所以如果懂法規的員工若心裡已想離職,剛好家裡有小孩就可以1.先申請育嬰留停6個月2.6個月後向公司要求復職不然請公司給付資遣費3.另因非自願離職,又可申請失業補助以上,政府真的這樣處理嗎?在公司端又該如何處理守護公司權益(資遣費)請老師能協助回覆,謝謝!
 
育嬰留停復職,雇主使不得拒絕復職,不能以職缺不存在為由拒絕,必須依第十七條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經主管機關同意使得資遣。這是雇主的法律義務,得變動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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