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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育嬰留職停薪問題  2009/7/22
 
 
Q

 員工提出育嬰留職停薪,公司是否可拒絕或該如何協商?應該在多久之前提出申請是否有規定?或公司因業務繁忙實在難以配合該如何處理?

所以如果懂法規的員工若心裡已想離職,剛好家裡有小孩就可以
1.先申請育嬰留停6個月
2.6個月後向公司要求復職不然請公司給付資遣費
3.另因非自願離職,又可申請失業補助

以上,政府真的這樣處理嗎?在公司端又該如何處理守護公司權益(資遣費)請老師能協助回覆,謝謝!

 
A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員工提出育嬰留職停薪要求,雇主不得拒絕,除非員工配偶為就業。員工如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得聘請定期契約員工暫代職位。並無規範必須多久前提出,僅規定必須以書面提出。

 

育嬰留停復職,雇主使不得拒絕復職,不能以職缺不存在為由拒絕,必須依第十七條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經主管機關同意使得資遣。這是雇主的法律義務,得變動可能性微乎其微。



張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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