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於2009/7/11生效,目前公司總人數有120人,所以應雇用1位身心障礙者。目前公司已有一名部分工時之重度身心障礙員工,其月領薪資未達17280,但有超過10,000。以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又,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人以2人核計,想請教這樣公司是否有符合法令要求,謝謝!!
貴公司總人數120人,依98年7月11日身權法第38條規定應雇用1位身心障礙員工,目前公司已有一名部分工時月領薪資10,000元(超過基本工資數額1/2以上)未達17,280元之重度身心障礙員工,依規定進用1人得以1人計,這樣公司已符合法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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