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本公司位於台中,有一位員工原是派任在高雄的技術工程師,因為原派駐的工地工作結束,亦無適當技術職缺安置,故與之協調轉任南區的業務拓展工作;工作月餘後,他不依規定回傳每天的工作報告,也不定期返部參加會議,他希望公司能資遣他,讓他去領失業給付。 但本公司有工作可安排,不願資遣他,遂轉調他至台南擔任技術工程師,也給予交通津貼補助。 隨後接到這名員工寄出存證信函,指出本公司給予的交通津貼不夠支付他的交通成本,要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以及勞基法第14條規定「勞工無須預告及得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 請問老師,本公司可依「連續三日曠職」而予以開除並退勞保嗎?上述狀況勞工可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予資遣嗎? 以上疑問請老師撥冗回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