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請問若離職的員工即使已繳回公司制服.鑰匙等公務用品,但未依規定填寫離職單,公司是否可記他曠職?曠職的薪資如何算?還有可否扣押薪資待辦妥完整離職程序後再支付呢?謝謝解答
員工已離職,為辦理離職手續屬債務不履行,並非曠職,如扣押薪資不發,可能會有未依法給付工資之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而員工會將之解釋為勞基法第14條一項5款之事由,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或被解釋為預扣工資而有刑事罪(勞基法第26及78條)之可能(不一定會成立)。重點是以你一定要員工辦離職手續的目的為何?如不辦是否會對你造成損失?如果有雇主可另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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