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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請教您: 一位已經年滿63歲的女性員工,她的年資年滿19年;此時老闆希望她8月底離職,事實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但考慮勞基法的退休年齡相關條文,又電話諮詢勞工局的某長官後產生以下疑問:98.05之後法令規定退休年齡65歲,解釋條文(我查詢不到),須工作年滿一年才適用此新條款,口頭上得到的解釋是(98/05~98/08)才3個月,所以該員工是符合法令修訂前的”年滿60歲”給予退休,而不符合98/05的新法令,尚未達到65歲的退休年齡。此時,應該以勞工局長官的說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或是以非自願離職的資遣方式處理? 才不致於觸法呢? <因為時效的考量,拜託老師儘快幫我解答,感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