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少數年齡較長者(超過50歲)於去年底簽署退休並發放退休金,今年1/1再重新簽訂約聘合約(一年期)並予減薪, 請問1) 去年未休完的特休可要求折現發放嗎?(有無期限)2) 此方式合法嗎?今年可要求特休嗎?
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勞基法55條所訂退休金給付標準應屬有效。退休當年度特休如未於退休前休畢,雇主又未要求員工休畢,應視為應休未休,要給付位休假工資。終止契約後續聘,不論是否為定期契約,皆有特休假之適用,僅視年資是否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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