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目前有三歲以下幼兒,已向她的公司申請育嬰留停中並且請領政府的育嬰津貼但她的育嬰方式是-白天給保姆帶,晚上才自己帶回家中照顧! 請問這是否違反育嬰留停的規定?雖公司己同意,但事後發現時,可否撤銷她的育嬰留停?那她是否有違反一般的公司工作規則(如欺瞞主管.偽造不實紀錄...等)?在法律面是否有偽造文書.故意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詐領津貼...? 感謝多予指點!
育嬰留職停薪其目的是給員工照顧幼兒之用,違背該項目的,當然是為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至於情節是否重大,我保守看法,應視實際情況,但一般雇主發覺以情節重大解僱之可能性極高。至於領了育嬰津貼,是否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我認為應該有,是否涉及偽造文書詐領保險津貼,我不敢斷言,但十分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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