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張中興老師,課堂上老師提到雇主基於照顧的原則給於伙食津貼以應22~26天計算,若員工請假是不是該扣除那天的伙食津貼?若公司事前約定員工到職未滿3個月,則需自付名片及職章費用及團保費用,請問合法嗎?謝謝~
如發給伙食或交通津貼,是雇主一種照顧政策,員工請假未出勤,即喪失照顧之目的,最好不要給付任何交通津貼或伙食費。至於約定服務未滿三個月,要求員工名片職章費用,該兩項物品是否必備,如為必備之工具,我不認為合理,而是應將之約定為損害賠償金,即一旦員工服務未滿三個月月離職,雇主所支付該類設備費用之損失應由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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