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第37期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學員.請問某公司於民國61年以半年一聘制約聘臨時雇員,於2年餘後正式雇用才投保勞保.該員工本年度自請退休,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請問如果該員工向公司請求補償延後投保勞保以致每月勞保年金減少1千餘元,是否於法有據?另其請求以1千餘元乘以60歲以後平均餘命之計算法,是否合理?請惠予回覆,謝謝.
1.勞工可以要求公司賠。
2.其請求以1千餘元乘以60歲以後平均餘命之計算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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