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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遇到一個案例就是調動員工至另一工廠,相同職務內容,只是工作地點不同,且由其住宅至新工作地點不到30公里,因此員工不願過去新工作地點,故意造謠及故意放慢工作速度,並與上司起衝突,公司以公告懲處此員工除了調廠之外,五年內不得參與年終獎金分配。
因敝司員工手冊關於規範調動是規定調動員工職務時,需經員工同意,必要時補助交通津貼,故此員工以員工手冊與事實不符,表示公司並未經過其同意就將其調職,此員工目前仍在職,並到勞工局以勞基法第十四條,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要求公司資遣他,經勞工局協商無效,現行已造成公司其他員工不安,如現行公司開除他是否一定要付資遣費?
以及如現行敝司立即修改員工手冊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調動任一員工之職務,工作或工作地點,被遷調之員工不得藉故推諉,如此此員工再抗命,是否可以以違反公司規章,工作規則及辦法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以解僱處分,或者有其他法令可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