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政府機關審核之『工作規則』是否有必要列入加班補休規定?二、第一次送審資料有列加班補休規定、因公司規定內容與主管機關有出入要求修改、如『工作規則』對加班補休作法無強制性、為避免爭議是否可以再補送時刪去。三、如再補送審而主管機關質疑新舊版本不同、應以何理由解釋較妥以上請教,無甚感激!
一、送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需將加班規定列入,但加班補休則未強制規定。 二、第一次送審加班補休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修改,再補送時如欲刪除,須敘明理由併陳。 三、解釋理由不在『工作規則』規定,修改為與勞工個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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