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從事勞動之僱主是否也算是勞工? 如果算,也就是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亦即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規定,可以使用舊制計算退休金?2.實際從事勞動之僱主可自願提繳勞退新制,最多6, 如何提證是實際從事勞動的僱主? 需要誰來認定?請老師解惑,謝謝!
一、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因不具有僱傭關係,故不算是勞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提繳參加勞退新制時,需提具實際從事勞動事實之證明,即由事業單位自行舉證送勞保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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