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會員父親本身未從事相關工作 只是住家隔壁有工會設點辦事處並辦理加保 也都拿保險費給設點辦事處的人本身也都沒留收據 工會有說要賠償這10年的勞保費 但是會員要這10年的年資 因為申請老年給付差異極大 對方工會之前有請律師與勞保局打官司但敗訴 工會現在反而跟會員說看他有無2家工作事實 但是我覺得工會在踢皮球 因為工會每年本就對會員要做會籍清查 如有發現不符就要輔導會員加入相關工會 怎能現在要會員自己舉證 工會會籍管理及承辦勞保業務有瑕疵 怎會把此罪名強加會員頭上 照老師的建議 (一)向勞保局主張恢復斷保期間之年資。 如何主張呢?因為他目前並未從事相關工作阿! (二)提起訴訟,向該職業工會請求賠償。會員可以要求到何種程度的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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