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黃竑鈞老師,之前很有名的洋華案中,新聞記者有一段報導是這麼寫的”洋華強調,去年 3月合意資遣16名本國勞工,因不了解行政程序,誤以為合意資遣或非合意資遣都要提「資遣通報」,事實上只有非合意資遣才須提「資遣通報」,但洋華仍提「資遣通報」,以至於遭勞委會認定為非合意資遣。”
看完這一段,我查證了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其中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所以理論上不可能有調遣通報沒開而可以領失業給付的請事,我也沒聽說過什麼”合意資遣”及”非合意資遣”的名詞,請問老師,這個新聞是不是有問題,沒有調遣通報怎麼可能勞工能領得到失業給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