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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外藉和勞保費問題 1.外藉員工的基本資料上常見 護照號碼, 居留證號碼, 稅籍編號, 工作證 1-1.這4個號碼是否有核發的先後順序及定義為何? 適用時機? 1-2.在稅法上居住者及非居住者183天是以上述的哪一個證件的日期為起算點?
2-1.外藉員工眷屬是本國人,就業保險是否需計費? 2-2.本國藉員工眷屬是外藉,其眷屬在本國上班,就業保險是否需計費? 如:A的國藉=台灣,其眷屬=菲律賓,若其眷屬在台灣工作,就保是否需計費? 3.以上是否又有因為在台灣短期及長期,就業保險有不同計費原則? 目前聽到有一說 若屬於專業技術職或管理職(白領級)長期在台工作者企業及個人就業保險均應計費 若屬於專案有限期(如:3年+3年+....必需出國1天再回國)工作多在製造線的直接員工 因為已繳就業安定費,所以企業及個人就業保險不再重覆計費 4.是否針對 大陸 員工或 大陸配偶 又有不同計算或加保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