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薪資如在當年八月到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如果公司在八月調薪,可以等到次年二月底前再通報勞健保局作薪資調整,那投保人於二月我調整完新資後,領到的薪資是調整後的嗎?那我二月調整(調高薪資)後八月再申報於勞保局,他不會追朔我二月至七月的保費嗎?
這是依法合法的運用調整時差來節省保費,不會追溯二月至七月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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