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可曾規定員工最低加班時數要達30分以上才可申請加班費,如有5分10分…等皆不列計入呢?請問要引用哪一法源?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按以上各條文之規定,並無明確說明最低加班時數為何,但重點是『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勞工晚下班若為僱主之要求,無論幾分鐘都要計算加班費。反之,勞工自行收拾東西或私人上網或與其他同事聊天&hellip,若純粹以晚下班幾分鐘來論定是否加班時,倒是很難界定是否要列入加班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一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因為勞動基準法未明確規定最低加班時數要達幾分以上才可申請加班費,故可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由勞僱雙方自行約定。 建議貴公司可以建立加班事先申請或事先公告之制度,若員工無加班申請書或公司之加班公告時,均視為處理私人事務,無論晚下班鐘均不列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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