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事其妻於大陸分娩(其妻不具勞保身分), 是不是可以申請分娩費,生育補助費則不能申請對嗎? 分娩費應向哪單位申請(健保或勞保局)呢? 謝謝!
1.生育給付原分為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據此,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生育,其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即生育補助費)30日。至男性被保險人之不具勞保身分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原可請領分娩費部分,依照上開規定,勞保局不再給付。 2.分娩費可逕洽健保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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