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業績衰退, 進行組織人力調整, 擬依第11條第2款辦理資遣人員. 然因公司內有優退辦法, 其中有人員符合優退條件, 得選擇自願提出申請優退, 而不以資遣方式. (優退相較於資遣,公司須給付的費用是較高的) 請問: 1.這個優退人員, 公司是否需作資遣通報? 是否需要開立非自願證明? 2.這個優退人員要求公司用勞保規定裁減續保, 是否可行? 3.如作續保, 是否就一定要作資遣通報?4.如這個優退人員餘5年至符合老年給付條件, 公司是否就要同意續保至符合請領年度?
4.請其加保於勞保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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