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設員工保障年薪差額為30萬,於102/1核發,請問要列為公司薪資總額計算嗎?員工是否亦需繳補充保費?2.公司設計有與盈餘掛勾的績效獎金,請問要列為公司薪資總額計算或員工之補充保費計算?
1.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總額是以實際給付時為準,因此應併入公司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如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就差額計收2補充保險費。同時該筆保障年薪差額,如果未包含在員工的投保金額中,且具獎勵性質,則為獎金,當公司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部分,應代為扣取2補充保險費。 2.有關公司設計有與盈餘掛勾的績效獎金係屬薪資所得,是否列為公司薪資總額計算或員工之補充保費計算,可參考上開答覆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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