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老師您好:關於安胎假超出30天後,平日無薪計算但後續假日部分公司是否給薪?因為員工是請領月薪非日薪,而勞工局的回覆須雙方協議,在這模糊地帶該如何顧及勞工權益呢?麻煩您謝謝!!
1.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2. 因此,安胎假超出30天後,後續假日部分,公司是否給薪,法無明文,因而公司不給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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