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老師您好問題1請教大陸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員工星期六上班(200),沒約定加班費計算基礎,公司可以以當地(浙江)最低基本工資作為計算的基礎嗎?還是要以全額工資來做計算?請老師解惑?問題2那在下一次簽合同時可以約定加班費計算以當地最低工資作為計算單位這樣可以嗎?還是可以約定全額工資部分屬於工資才與計算,補貼,津貼部分不予計算?那種方式才是最佳的,可否告知?
關於問題1,按照《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12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約定的金額是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以該薪資做為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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