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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規】育嬰假  2014/7/25
 
 
Q

 有關育嬰假的問題想請教再麻煩幫我轉請講師回覆~~
有一員工目前育有1子(約2歲) 且目前懷孕中(預產期十月中),於9月底將請產假,
她有提到請產假+產假放完,之後要接著請育嬰假也不回來工作了,那麼她是否就不需履行合約?
且她擺明不再回來工作,還能適用育嬰假請領嗎?
她的合約為102.05.01起~103.04.30 (由於未在103.01~103.04之間提出不續任通知,我們在合約將自動續約一年)
若她真的不履行續約,我們公司在該合約期間的獎金發放是否可以也不履行發放呢?

 
A  

ㄧ、員工懷孕生產請產假,以及產假放完,接著請育嬰假,這是勞基法及性平法之強制規定。請產假期間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僱之間勞動契約仍然存在。
二、員工請產假期間工作年資應予併計,該合約期間的獎金仍應發放;至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工作年資可不予併計,該合約期間的獎金可不予發放。

相關課程可參考黃竑鈞老師【勞務管理暨勞動檢查實務】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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