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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 勞基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我們適用於第六點衛生福利機構,為主管機關核准者護理人員輪值大夜班的工作,需要勞資會議同意嗎?? 因為勞動檢查時,我們罰鍰,應如何申訴呢?? 或是,我們應該如何改善呢?? 請老師幫忙解答,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