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
一、關於「勞工保險條例」: ◆第31條 三.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第31條第2款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 ◆第32條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30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上述條文是否皆已不適用?為何「勞工保險條例」中並未刪除?
二、全民健保開辦後,勞工或勞工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等不得請領生育給付,是否表示上開之相關費用請領,轉移至健保的給付範圍嗎?還是有其它給付辦法?因未在全民健保法中看到有關”生育給付”的相關規定?
三、公司男性員工如星期五其配偶無預警分娩,該如何給假?其3天陪產假是否可不跳過六、日2天?(此為周休二日的公司)或其陪產假是否可分開請(為不連續的3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