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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勞退】勞健保相關疑問  2014/8/5
 
 
Q

 請問老師:

一、關於「勞工保險條例」:
◆第31條 三.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第31條第2款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
◆第32條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30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上述條文是否皆已不適用?為何「勞工保險條例」中並未刪除?

二、全民健保開辦後,勞工或勞工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等不得請領生育給付,是否表示上開之相關費用請領,轉移至健保的給付範圍嗎?還是有其它給付辦法?因未在全民健保法中看到有關”生育給付”的相關規定?

三、公司男性員工如星期五其配偶無預警分娩,該如何給假?其3天陪產假是否可不跳過六、日2天?(此為周休二日的公司)或其陪產假是否可分開請(為不連續的3天)

 
A  

1.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3.全民健保法中不會有關於&rdquo生育給付&rdquo的相關規定,因產檢及分娩屬於健保給付。
4.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該條尚未修正。



徐卿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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