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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2014/8/28
 
 
Q

 請問:王品原燒十週年慶事件, 勞動局勞動檢查發現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防止,未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且不論公司規模大小,都需制定。請問應如何制定?

 
A  

壹、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職安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採取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指下列事項:
一、建立危害辨識及評估機制。
二、夜間工作及單獨作業之管理。
三、作業場所之配置規劃。
四、檢討組織及職務設計。
五、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之教育訓練。
六、職場倫理及行為規範之建構與宣導。
七、建立應變處理程序。
八、評估成效並持續改善。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貳、另依103.07.01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第2項規定: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爰此,並不是來函所提不論公司規模大小,都需制定;對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肆、所謂職場暴力包括身體上侵害及言語精神層次,包括上司的職場言語暴力、言語性騷擾等狀況,雇主及管理者都應注意,對於未訂定防範計畫的雇主,都會處以3-15萬元罰鍰。勞動部目前正訂定的防範職場暴力指引包括急診室加派保全人員、與警政單位連線、設置監視器等,雇主的執行紀錄必須留存三年。

伍、相關課程可參考黃竑鈞老師【最新-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逐條解析與具體因應】
http://www.hr.org.tw/class2_2.asp?ctype=&autono=17246

本課程除提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範本含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外,並講解如何依據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與風險,評估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衛生設施,設置及報備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下執行紀錄,落實自主管理,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檢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訂定及報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僱用護理人員及特約醫師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設置法定急救人員,辦理職災統計及報案等依職安法應行辦理事項。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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