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大陸甲廠因連續幾年虧損,今年預計將部分生產線移往乙廠,需要裁減100位員工。請問經濟補償金是一年給一個月或是一年給兩個月資遣費,應注意的事項或程序如何?
一、有關裁員應注意事項請參閱大陸《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就第41條規定,貴公司的問題解答如下。 1.經濟補償金是年資滿1年給1個月,滿半年未滿1年也是1個月,未滿半年0.5個月。 2.在做裁員時,應向員工或工會說明情況,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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