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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之舊制員工年資及退休金計算方式,經查相關資料主要分為「勞委會函釋」及「法院判決」二派見解,但實務作業上「法院判決」較利於公司成本,故請問暨有多筆法院判決認同 勞工年資自受僱日起算,前15年2基數計算自受僱日而非適用勞基法開始,在實務作業上是否依法院見解方式計算人員退休金即可? 本公司成立至今近30年,於87年4月1日納入勞基法適用行業在適用勞基法前人員退休金無相關法令規範且當時無雙方協議內容。 例:員工76/2/1任職至今,預計104年1/31退休,目前平均薪資50000 76/2/1~87/3/31:因公司未適用勞基法不計退休金 87/4/1~91/1/31:前15年每年2基數,42=8 91/2/1~104/1/31:超過15年每年1基數,131=13 故人員可計退休金為:月薪50,000基數(8+13)=1,050,000元 以上計算方式不知是否有違法之疑慮?煩請老師指教,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