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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勞動合同法】大陸勞動法相關問題->取消員工主管職務  2015/2/12
 
 
Q

 公司目前有一名大陸員工掛課長職務,但因為配合度不佳,我們想取消他課長職務,想請教:
1. 若我們先發公告取消他課長職務,這樣是否合法?
2. 公告後是否能取消他原有的課長職務津貼?
3.另外,因為我們員工手冊中的績效考核於73分以下D級,公司是可以無賠付與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否也合法呢?

 
A  

1.2.兩題一起回答:

(1)一般而言,「調崗調薪」是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要協商一致。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企業要員工進行合法地調崗調薪,首先應與該員工協商,二是有充分的合理性。否則,用人單位調崗調薪就是違法的。企業員工因調崗調薪發生爭議的,應當由企業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2)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按照這條規定有一個程序,那就是先調整員工工作崗位,並不需協商一致。從操作角度看,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調崗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降職,同時原來取消津貼。勞動部辦公廳曾在《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對此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惟要有不能勝任條件的證據證明。

(3)按貴公司該課長情形,是否有不能勝任課長的情形,如果有就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的程序進行調崗,調崗後工資自然就跟著調整了。

 

回答第3題:這是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程序上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是違法的,員工手冊有無賠付規定也是違法的。

相關課程請參考協會網站【大陸勞動合同法與實施條例之具體因應對策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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