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灣的同仁派遣至中國工作,在中國的工作期間約3個月回台一次,回來可能待個一個月左右。其薪資支付方式,要考慮到國稅局的角度,在台灣列帳,如果被國稅局查到,都會將台灣公司帳列的台幹薪資剔除掉。除非有相對應的經國稅局認可的銷售收入或技術服務收入,就有可能不會全數剔除。
2.如果不考慮到上述因素的話,以該員工的兩岸時間安排(1/4在台、3/4在陸),一般都會分列兩邊發放薪資,部分在台灣,以利做勞健保。部分在大陸支付。
3.但無論如何,在大陸支付的薪資,如果符合規定的金額條件,要繳納大陸的個人所得稅。
4.至於是否要在大陸參保問題,有討論空間。台幹是境外人士,在台商的大陸公司工作,與大陸公司有勞動關係的,按規定要簽勞動合同,同時參保,這是大陸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但目前來講,有模糊空間。如果兩邊參保是沒有問題的,但這可能造成重複性投保,增加台商與台幹的成本費用,且台幹無法完全享受到大陸的社保利益。而住房公積金不適用境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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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