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如果醫療期未滿時勞動合同到期,要順延至醫療期時終止勞動關係,如果仍在請病假當中,除了支付經濟補償外,還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前提是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如果醫療期滿且勞動合同到期,同時醫療已經終結,則依規定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2.如果要以合同尚未到期,且該員工尚未送鑑定確認,用協商解除的方式,並無不可。由於該員工仍然在病假當中,用協商解除的方式,除了經濟補償金外,是否也可考慮談支付醫療補助費(但非必要),比較容易協商。如果該員工已經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出院),則於協商解除時,可以只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加上其他優惠。
3.該員工已經43歲了,其醫療期是否只有十二個月,也要先了解一下。